石城法院:离婚协议不得免除抚养义务,患病母亲获司法支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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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城法院:离婚协议不得免除抚养义务,患病母亲获司法支持

2025-06-12 10:55

来源:中国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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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网(通讯员 温璐璐)近日,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法院屏山法庭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,明确父母离婚协议中“一方不承担抚养费”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,判决父亲陈某自母亲罗某确诊宫颈癌后承担子女抚养费用,彰显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司法温度。

2011年7月,罗某与陈某登记离婚时约定,女儿罗小某由罗某监护抚养,陈某“不承担一切费用”。2023年7月,罗某确诊宫颈癌,且母女二人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,无力独自承担抚养费用。因陈某多年未探望子女亦未履行监护义务,罗某遂代理孩子提起诉讼。

法庭审理认为,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,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,且子女在必要时可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。本案中,罗某因患病丧失部分抚养能力,属于法律规定的“必要时”情形,陈某作为父亲必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。法院遂判决陈某承担罗某确诊后的子女抚养费。

该判决凸显三重司法价值。一是重申法律刚性,明确婚姻关系解除不免除抚养责任,任何协议不得对抗法定抚养义务;二是保障弱势群体,针对罗某患病及低保状况,通过司法干预填补生活缺口;三是树立家庭伦理标杆,警示社会“家庭责任不可推卸”,用裁判规则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底线。

石城法院表示,本案通过“法律尺度+人性温度”的裁判思路,既维护了民法典关于抚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,又关注特殊家庭的现实困境,为同类案件提供了“责任明晰、司法互助”的裁判范例,对构建法治社会与和谐家庭具有示范意义。


【责任编辑:尹忠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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